科学界如何面对批评:从“我们恨化学”说起

作者: 邓耿

来源: 知识分子

发布日期: 2015-11-27

文章讨论了科学界如何面对公众批评的问题,特别是以“我们恨化学”广告事件为例,探讨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和边界,以及科学共同体应如何处理来自公众的质疑和批评。文章指出,科学界应采取开放和平等的态度,与批评者真诚互动,同时也要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捍卫科学和自身利益。

科学界如何面对批评:从“我们恨化学”说起

邓耿

知识分子

2015-11-27

某化妆品公司广告截图

文|邓耿(清华大学化学系博士生)

《纽约时报》著名记者安东尼·刘易斯曾写过一本畅销书《批评官员的尺度》,借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讨论公众和舆论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问题。言论自由无疑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例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都旨在保护言论和出版等自由权利。那么当批评言论的对象是科学时,言论自由的限度和边界又在何处呢?

近日,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CCTV-8)因为其播放的“我们恨化学”广告正陷入舆论漩涡之中。该广告原系某化妆品公司制作的宣传天然成分产品的广告,经CCTV-8播出后激起化学学术界的强烈反应,不仅北京大学化学学院教授周公度先生公开发表声明要求中央电视台撤播致歉,11月24日,中国化学会亦正式致函中央电视台,要求其公开致歉并弥补损失。目前,该广告已经停播,后续风波尚在进行之中。

周公度公开声明(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1.“反科学”广告该不该被封杀?

在义愤填膺之余,冷静分析起来,如果简单封杀这则广告,是否就能真正解决它背后反映的问题?首先,严格来说,“我们恨化学”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人人都有选择其价值观的自由,这与认识真理是两码事。就像有评论问的那样,“你可以爱化学,我就不能恨化学?”(《北京青年报》2015年11月23日)广告商借此宣传的是其所谓“纯天然”的理念,与学科形象、化学教育等大问题本没有直接联系。

其次,“化学”一词,确实包括了人工合成化学物质的含义,将其与“天然”对立起来,责之用词不当则有之,但如果要究其是否以虚假语言欺骗观众,尚需要仲裁机构进行判决,因为对方并没有说“不含任何化学物质”这类明显错误的话。退一步说,如果广告中说的不是“我们恨化学”,而是“我们恨人工合成”,难道从事人工合成研究的科学工作者也要群起而讨之吗?

再有,中央电视台确实为这一广告提供了一个广泛传播的平台,但其实际影响究竟如何,青少年是否会将广告的话作为个人行动指南、因为某个明星的一句“我们恨化学”而从此产生对化学学科的憎恨,还有待于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不是空言“影响将如何如何”能够代替的。

最后,“我们恨化学”并没有针对任何个人或者团体进行攻击或诽谤,它针对的是“化学”这个概念。而即使是中国化学会也并无资格代表“化学”本身。如果要举证,则应当指出这一广告对中国化学会或者其他机构抑或个人造成了现实而直接的利益损失。指出这些,并不是为这个广告“翻案”,而是试图说明在我们抨击它的同时,还需要反思我们所持的评判理念和尺度。

更进一步地,正所谓“世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我们恨化学”之所以被写进广告词,反映了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对某些化学品、甚至化学工业的某种负面认识。不可讳言,目前中国存在的环境污染、化学品滥用等问题与化学工业的发展存在着一定联系,公众对于化学工业和化学品抱有疑虑和批评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仅如此,随着中国近年来科技水平的上升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公众对于科学话题的参与度也在提高,集中表现为对某些科学技术问题的怀疑情绪。例如内地和沿海各地核电站修建所遇到的抗议活动、媒体和科学界围绕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论,还有已经在全国引发多起民众抗议事件的PX工厂建设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上,科学家甚至科学本身都被抛到了民众舆论的对立面,成为批评、指责甚至谩骂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批评、指责和谩骂,无论其是否无端,都不会因为对此类言论的简单抑制而消失,也难以在主流媒体进行大规模科学普及之后彻底绝迹。笔者在2014年曾经关注和部分参与过清华学生在网络平台上自发宣传、科普PX有关化学工业知识的事件。作为对茂名PX事件的回应,当时的主流媒体进行了大规模报道(《人民日报》,2014年4月6日)。

然而时隔一年之后,福建古雷PX工厂发生爆炸,竟然还有网友在微博向笔者发起追问(见下图)。这显然不是个案。批评科学的言论应当如何界定其自由的尺度,科学工作者在其中又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值得深入思考。

2.批评科学需要更严格的尺度?

提到言论自由,最让人耳熟能详的格言莫过于伏尔泰的:“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作者注:事实上,这并不是伏尔泰的原话,而是伊夫琳·霍尔在为伏尔泰所作传记中概括出来的话,但后来广为流传。)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没有任何限制。在被公认为言论最自由的美国,仍有一些言论不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美国案”的判决意见中提出了是否具有“明显而即时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作为判断言论自由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随后又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的异议意见中为其进一步加上“迫在眉睫”(imminent)和“刻不容缓”(forthwith)两个限制条件。

对于可能涉及到诽谤和攻击的言论,1964年,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提出了“真实恶意原则”作为判定诽谤存在与否的标准,即“明知消息是错误不实的、或有意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才可作为真实恶意存在的依据。

这些可以看作是公众言论自由的一般尺度。具体到科学这一对象上,是否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尺度、以避免无端的批评和污蔑出现?诚然,科学共同体内部,必须贯彻“有组织的批判态度(organized criticism)”这一原则(默顿,1942),科学家之间相互提出批评、以及对以往的观念提出批评,都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和道德自律,从而保证科学的良性发展。

但对于公众而言,他们既没有足够的科学知识作为背景,也没有经过学术道德的规范训练,如果以此作为要求公众批评科学的言论尺度,那么只会造成公众在科学话题上的失声。而事实上,从公众视角来看,批评科学问题与批评行为艺术、批评体育运动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社会生活中某些现象的意见表达。如果他们没有对科学共同体构成明确迫切的利益损害,没有抱以对其中的机构或个人的直接恶意,那么就不应当被强制沉默。

在此处,如果科学共同体将自己遵守的行为规范过度延展到社会空间,就会导致自身与公众的冲突。通常被视为“掌握真理”的科学共同体不可忽视的是,公众的无知本身并不构成他们的错误,更不必然导致违法甚至犯罪。可以教育、批评,甚至嘲讽、挖苦,但不能禁止他们发言。更重要的是,公众对于科学的质疑、批评和抨击,其原因并不仅仅是公众对科学的无知。

社会调查结果说明,过去人们相信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多少与公众对科学技术的态度呈正相关的“缺失模型”(Deficit Model)并不可靠,李大光等(2006)引述前人调研结果指出,科学知识水平越高,对科学支持程度反而不高。

默顿(1938)曾经总结了五种可能导致公众对科学产生敌意的原因:当科学知识的应用产生了并非是人们所希望的社会结果时;当科学家的怀疑态度直接触及到了其他制度的基本价值观时;当政治的或宗教的或经济的权威扩展限制了科学家的自主性时;当反智主义对科学的价值和完善提出疑问时;当人们对科学研究的适当性提出非科学标准时。

当下较为突出的公众—科学冲突来源中,公众对科学技术潜在风险的担心、对科学知识和科学传播被权力或资本操纵的担心以及由于固有习惯对科技变革的抵触,都在这五条里有所涉及。有人批评说,把公众与科学间的冲突都归咎于公众的无知,实际上意味着科学共同体的“屈尊俯就”心态(李正伟等,2003)。

有鉴于此,传统的科普运动——“公众理解科学”(Public Understand Science,PUS)正在向“公众参与科学”转变(王大鹏等,2015)。

3.科学界如何面对批评?

约翰·密尔《论自由》来自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即便是尖锐甚至错误的,对于科学发展总是有意义的,不能因为它们看起来荒谬而予以简单消灭。

在讨论言论自由的经典著作《论自由》里,约翰·密尔详细分析了四点需要允许反对意见的依据,即我们不能假定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我们所持的真理并不能保证为普遍真理、未经详细争论的普遍真理缺少理性依据、从而使得普遍真理有沦为教条的危险。真理越辩越明,如果科学掌握了真理,那么与错误意见的辩论不但不会损伤它的正确,反倒有利于增加真理本身的光辉。

贝克莱嘲弄牛顿的微积分是“无穷小的幽灵”,但这一质疑也推动了极限概念的严格化。科学史告诉我们,重要的科学成就,几乎无一不是从与公众和传统的争论中成长起来的。对于科学共同体而言,来自公众的批评之声,还有助于自身反思科学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避免陷入狭隘的唯科学主义的泥淖,也有助于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

科学本身并无善恶,但科学衍生的技术就是一把双刃剑,社会经济生活中科学技术的应用更是既能行善也能作恶。久为公众关注的克隆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在生物学中早已不是技术瓶颈,但其相应的伦理问题并不能靠科学或技术解决。再如核电站和大型化工厂的建设,不仅涉及到与这一工业本身相关的科学技术,也涉及到区域经济布局、环境保护评估和管理、行业发展战略、社区居民参与等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更不是科学家单独所能解决。

在这些问题上,公众的批评与质疑显得尤为重要。反过来,容纳公众对科学的批评,并不是说科学自己就不能发声。正如前面所说,真理越辩越明,科学本身对于批评意见,正要借助积极回应来消解质疑、容纳异见。当公众对科学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批评质疑时,科学共同体不应当只从科学的社会功能角度回应说,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探寻未知的科学对于社会进步具有潜在意义。

因为一旦涉及到科学与社会的互动,风险就与功能是并存的。技术发展带来的重大贡献,也有可能潜藏着巨大风险。人们在回想科学技术史的时候,不会忘记DDT作为农药杀虫剂对于提高粮食产量、保障人类生存做出的贡献,也不能忘记其造成的生态灾难。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汽油添加剂四乙基铅,地质学家帕特森耗费了自己的后半生说明了这种汽油防爆剂对美国造成的铅污染。单单列举科学的功劳,不足以让公众相信科学的不可替代性。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无需借助它的社会贡献来为自己正名。马克斯·韦伯在《以学术为业》中指出,在人类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祛魅(disenchantment)”过程里,科学的进步是最重要的理智化过程,它将过去诉诸于巫术、经验或宗教的一概摈弃,以科学的理性推动了人类认识世界的进程,从而打开了现代社会的大门。

科学包含的理性与实证精神,构成了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基石,不仅在器物层面上大有其用,在法律、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渗透。更值得让公众了解到的是,科学共同体本身具有开放与自我更新的机制,能够主动发现错误、修正科学知识、防止风险的扩大。

即使存在着公众对科学不客观的批评声音,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科学界缺少主动引导舆论能力的表现。在如今传统媒体手段日益丰富、自媒体平台日新月异的情势下,科学共同体以及科学工作者值得主动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科学文化,进而建立属于科学工作者自己的舆论平台。在公众话语空间中补上科学共同体缺位的一环,无疑也有利于化解公众对科学的疑虑。

必须说明的是,在适当情况下,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工作者也要采取法律手段捍卫科学和自身利益。如果公众的批评言论触犯到其它法条,则言论自由就不能再作为它的保护伞,应当另当别论。例如,如果“我们恨化学”的广告被裁定具有虚假广告或不当竞争等情节,那么就应该接受相应法律的制裁。但如果没有法律仲裁机构的判决,无论是权力、资本还是其它压力的运作,都不应当剥夺其发声的权力。

科学是求真的学问,自有其力量,不应惧怕批评、质疑甚至谩骂,就像历史不曾惧怕宗教、政治和传统的霸权一样。科学共同体对待公众对科学的批评,不能走当年宗教裁判、剥夺科学自由发声的老路。科学共同体面对公众批评的容忍度,不妨更大一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触犯公俗良序,科学共同体都应当正视其存在。需要鼓励的是,科学界也要站在同一个舆论空间里,用开放和平等的心态,与批评者真诚互动,发出属于科学的声音。

参考文献:

安东尼, 刘易斯. 何帆译. 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李清. “你可以爱化学,我就不能恨化学?”. 北京青年报. 2015年11月23日

毛泽东.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结论(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马龙,刘先云,吕毅品,李刚. “PX:一场特殊的‘科学保卫战’”. 人民日报. 2014年4月6日

安东尼, 刘易斯. 徐爽译. 言论的边界: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罗伯特,默顿. 鲁旭东,林聚仁译. 科学与社会秩序. 1938. 载于科学社会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罗伯特,默顿. 鲁旭东,林聚仁译. 科学的规范结构,1942. 载于科学社会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李大光. 科学传播模式对科学态度的影响. 科学, 2006, 57(6): 13-16

李正伟, 刘兵. 对英国有关 “公众理解科学”的三份重要报告的简要考察与分析.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3, 19(5): 70-74

王大鹏, 钟琦, 贾鹤鹏. 科学传播: 从科普到公众参与科学——由崔永元, 卢大儒转基因辩论引发的思考. 发展, 2015 (7): 27-30

约翰,密尔. 许宝骙译. 论自由.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8

马克斯,韦伯. 冯克利译. 学术与政治. 北京: 三联书店.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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