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英国前首相泰德.希斯(Ted Heath )被指控曾经性侵一名12岁男童,顿时舆论一片哗然。此案目前尚无定论,但从之前的吉米.萨维尔乃至BBC的整体调查、罗马教廷多次遇到的虐童丑闻来看,这类案件并不罕见。尽管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但在我们身边,在世界各个角落,依然发生着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遭遇性侵的不幸案例,包括强奸、猥亵、性服务等等。
这些恶行,被通称为对儿童的性残害(Child Sex Abuse)。性侵,往往来自身边黑手。最直接也最为公众所熟悉的一种性残害,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奸”。大多数国家规定,如果对方年龄达不到法定标准(比如,14岁),则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视为强奸。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低于这一年龄者,对于性行为的本质和后果并无充分、确切的认识,其作出的“同意”不过是哄骗、恐吓和愚弄的产物,当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各国法律对“强奸”的认定不尽相同,直接导致了保护力度上的差异。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强奸的目标只能是女性,如果是男性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只能按照猥亵儿童论处;而美国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只要加害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用其身体部分或其他物体接触到了受害者阴部、肛门、口腔,都以强奸既遂论处,而且不论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性别如何。考虑到儿童生理发育的特点,这种保护无疑更全面,更有利于制裁罪犯。尽管有了这些法律,但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并不是太罕见的事情。
有研究认为,美国女性中至少有15%在未成年时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而之前一项微博上的小调查也显示,这种事情并不罕见。麻烦的是,在这些性侵案中,作案者往往就是受害者身边亲近的人——亲戚、邻居、老师等等,有时甚至就是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外人很难发现;而受害者年纪尚小,往往不懂自己遭遇了什么、或者不知该如何报警求助。
等受害者长大成人,理解了当年那一幕的真相后,时过境迁,证据湮灭,很难再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比如,美国著名导演伍迪.艾伦(Woody Allen)的养女,就两次公开指控伍迪.艾伦在她7岁时性侵她。然而,警方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之后,却找不到任何可靠的证据,毕竟已经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了。此案随即撤销,但究竟谁在说谎,却也很难证明。
对此,很多国家都在小学甚至幼儿园课程中加入性防卫意识的教育,用浅显的语言告诉孩子,身体上哪些部位是不许别人碰的,如果被人碰了之后该如何处理;并在教育机构中设置有专/兼职的社工(social workers),协助教师处理未成年人的此类报告,如有需要,及时报警处理。雏妓,身不由己,倍受摧残。
另一种性残害同样令人不安:购买未成年人的性服务,或者称之为性剥削(Exploitation of Children)。这些提供性服务的未成年人多数是女孩,她们就像是含苞待放的花朵,却被疾风骤雨打落泥泞,人生道路彻底改变。有偿性服务业是否可以合法化,目前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但几乎所有国家都严格禁止未成年人充当性工作者(雏妓)。
理由很简单: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充分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更重要的是,他们或她们往往是在暴力胁迫、毒品控制、连哄带骗、饥寒交迫甚至是拐卖人口的前提下,身不由己坠入火坑,成了组织者的牟利工具。为此,法律通常规定对于购买服务者科处刑罚,一些国家甚至规定对未成年性工作者强制收容教育。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什么用……这种现象在许多地区依然相当泛滥。
一份由泰国卫生系统研究院在2007年发布的报告认为,泰国的性工作者中,有40%是未成年人,其数量之大可想而知。菲律宾的情况则更加糟糕:联合国下属机构估计,该国至少有6万未成年人在从事性服务业。比如,在“天使之城”(Angel city),许多未成年性工作者与欧美来的恩客发生关系,生下的小孩因为无人照管更没钱接受教育,稍稍长大一点之后又走上母亲的老路,陷入人生悲剧的恶性循环。
随之产生的,则是所谓的“色情旅游”现象,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年男性,千里迢迢跑到东南亚地区,专找未成年性工作者购买服务。有些国家为此特意修改法律,规定本国公民在领土之外,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依然以强奸论处。但是,千万不要认为,未成年性服务只存在于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即便是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未成年性工作者也并不罕见。
2011年的一份FBI报告认为,美国有大约29.3万孩子面临性剥削与被拐卖从事性服务的风险。 女记者简.汉森(Jane Hansen)曾于2001年以《出售中的亚特兰大的孩子》为题,报道过亚特兰大的未成年性工作者现象;而不久之前,她悲哀地发现,这一现象有增无减。
对此,很多研究都认为,许多未成年性工作者,不过是为了糊口而卖身(Survival sex),如果社会能够提供足够的救助、收容、庇护,这种现象应当会大量减少。但所需资金从何而来,却很难找到答案。童婚,披着婚姻之名的毒花。在性剥削中,还有两种较为隐蔽,但性质同样恶劣的现象:一种是未成年人的色情作品,包括在线色情聊天。在很多国家,持有色情影视作品并不违法,但如果其中包含未成年人出演,则很可能构成犯罪。
还有人借助互联网,与远在数千公里之外的未成年人有偿裸聊。这种行径看似没有直接侵犯到未成年人,其实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另一种则是童婚。各个国家或地区,都依照当地习俗、宗教信仰、人口实际水平,合理确定结婚最低年龄;但是,在许多贫穷、缺乏教育且性别及不平等的地区,法律规定往往并无多大意义。
在印度的拉贾斯坦邦(Rajasthan),超过一半的女孩没到15岁就会出嫁,最小的甚至只有4-5岁就当了新娘,而新郎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成年人。按照印度法律,这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法律似乎并不奏效: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认为,在2000-2011年间,印度18岁以下的少女中有47%已经结婚,其中30%是在15岁之前出嫁的。在中东和一些非洲地区,情况也相当糟糕。
UNFPA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里,平均每9个女孩就有1个在15岁之前嫁人。而过早怀孕生子,给年轻母亲和婴儿的健康都造成极大威胁。WHO在2009年的一个报告表示,发展中国家15-19岁女童的死亡主因之一是妊娠并发症。《国家地理》刊发过一组“小小新娘们的秘密世界”的专题照片,实在令人不忍目睹。也门童婚受害者Tahani在自己6岁时就被迫嫁给了当时25岁的Majed。
倘若童婚受害者们想要脱离这种桎梏,追求自己的幸福,则等待她们的可能是夫家、部族的暴力,甚至是来自娘家的“荣誉谋杀”,在“婚姻”、“家庭”的伪装下,童婚的毒花散发着比强奸、有偿性服务更残忍的邪恶。未成年,不该生活在阴影之中。性残害行为,特别是强奸和从事性服务,往往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诸如脏器受损、传染疾病、非自愿怀孕等等。
然而,更隐秘、更严重的伤害却是加诸于她们的精神上:被侵害的阴影会长期伴随她们,让她们缺乏必要的自尊感与安全感。同时,如果这些受害者选择报警,又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有时还反而遭遇社会的质疑与嘲讽,从而产生更严重的无助感。
童婚,则让缺乏两性知识、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女孩们过早离开家庭、离开校园,别无选择地接受了“丈夫”,娘家视她们为换取彩礼的工具,夫家视她们为劳动力与生育机器,这实质是变相剥夺了她们的性自主权、婚姻选择权、受教育权、健康权,迫使她们成为不折不扣的男性附属品,失去了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上述性残害行为,都与文明社会的伦理底线格格不入,完全是成年人利用其优势侵害弱者的卑劣行径。
护幼,是许多高级动物的本能,人类作为万灵之长,更有责任去保护所有未成年的同伴。人类社会进步至今,却依然有许许多多未成年人生活在阴影之中,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无法磨灭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