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的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瑞丽市)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而既然使用都不允许,更何况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
但是针对上述案例,有两种例外情况出现: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例如,阳春县,其中“阳春”在汉语中有形容特定的季节、气候、环境的第二含义。因此,阳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不抵触。而本案例中的“瑞丽”一词,据个人了解,并非是特定或常规的词语搭配,因此不符合该例外情况。2,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即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仍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该例外情况应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其重点是说地理标志,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瑞丽市)作为旅游城市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地理标志的概念,且《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需要了解到瑞丽杂志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瑞丽”商标,其时的《商标法》是否有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一条款。如果有这一条款,则这样的商标权不是善意取得的注册。
只要瑞丽市政府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即可使瑞丽杂志失去“瑞丽”商标的商标权。如果没有这一条款,则瑞丽杂志当时取得“瑞丽”商标的商标权是一种“善意取得的注册”,是合法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瑞丽市政府无权干涉在先权利人(瑞丽杂志)行使商标权。
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即,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一般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提出申请的。只要瑞丽杂志没有在全部45个类别中将“瑞丽”商标进行全类保护,瑞丽市政府依然有机会在其他类别中获得“瑞丽”商标的商标权。综上,并不一定需要打破头去争夺“瑞丽”商标权才能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