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不幸的视频:一位幼童在扫地的时候,无端遭到一位陌生男子的暴力殴打。据公安调查,儿童颅骨骨折但依然清醒,已送往医院治疗;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有精神病史,正在西安做精神鉴定。如确诊势必影响判决。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但是从道理上讲,这样的罪犯该因病加刑还是减刑呢?
患有精神疾病的杀人犯是否应该减刑,因为他们受大脑或基因上的不同控制,难以自主?或者,他们是否应该加刑,因为这些生物学特征使他们比其他罪犯更棘手、更危险?一项发表在《科学》(Science)上的研究,要求法官给一位假想的罪犯判刑,并考虑这些问题。法官一开始被告知罪犯是精神病患者,这时他们倾向于认为这是加刑的因素;但当他们听到更多的专家证人表示生物因素可以解释罪犯行为时,就会反过来倾向于减刑。
专家证词带来的影响,部分取决于生物学的论据是来自于控方还是辩方。当辩方采取生物学角度的时候,对法官的影响更大。但是总的来说,法官依然对犯罪行为给出了严厉的惩罚,认为罪犯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责任:虽然考虑了罪犯的行为有来自大脑的或者遗传的解释,但他们的判决仅仅减少了一年,从平均13.93年降到了12.83年。
“法官并没有让被告逍遥法外。”论文第一作者,犹他大学的丽萨·阿斯平沃(Lisa Aspinwall)说。“他们只是减少了刑期,并显示出论证质量的明显变化。”但研究者发现法官会减刑的时候还是十分惊讶,毕竟他们面对的是精神变态者——这群人对别人可没有什么同情心。
该研究中所用到的这个假想的案例,改编自1994年斯蒂芬·莫布里(Stephen Anthony Mobley)谋杀约翰·柯林斯(John C. Collins)一案——1991年,莫布里在乔治亚州抢劫了一家多米诺披萨店,期间杀死了餐厅经理、25岁的大学生柯林斯。在审判中,他的辩护律师试图呈上证据证明莫布里有一个和暴力行为相关的基因——单胺氧化酶A基因(MAO-A)的一种变体,即所谓的“战士基因”。
由于在当时有关这个基因的科学数据还很新,法官拒绝了将它用于法庭。2005年,莫布里被处决。但从那时起,该基因与暴力之间的关联得到了研究的验证。研究发现,具有该基因变体,并在儿时遭受过虐待的男性,出现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显著更高。
在这项研究中,研究者修改了假想的案件,没有把莫布里案的谋杀成分包括在内;假想案例中的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残忍地用枪痛殴快餐店经理,导致了永久性的脑损伤,被判处“严重伤害罪”(aggravated battery)。现在案子里没有谋杀了,因此死刑和终身监禁也不可能了,研究者等于是在迫使法官考虑:这些可能最终将重获自由的罪犯,未来到底有多危险?
这个假设的案件有四个版本,研究者将一份版本提供给了19个州的181个法官。在所有的版本中,法官都会读到证明罪犯是精神病患的科学证据,以及这一概念的含义(这种精神疾病是不可治愈的)。其中一半的法官还收到了一份专业测试报告,报告内容是关于罪犯行为的基因和神经生理学原因,要么是辩方作为减刑因素提交,要么是诉方提交来要求增加刑期的。其他的法官收到的版本里,没有提到被告大脑的生理差异会导致他的犯罪行为。
研究者同时对不同州的不同判决法律变量进行了控制。
在法官被告知罪犯精神病的生物学解释后,他们都给出了比之前更轻的判罚——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官给出的判决都显著高于严重伤害罪的平均判刑时间(9年)。而虽然所有的法官判决时都会将精神病患看作是增刑依据,但是在辩护中了解了精神疾病的遗传学与神经生物学诱因的法官会不再将其视为重要的增刑因素。
在他们的裁决解释中,90%的法官会列出至少一项增刑依据,但如果在辩论过程中法官听取了专家证词,他们同时列出减刑因素的比例从30%上升到了66%。听到生物学证据的法官更可能报告说他们宣判时权衡了增刑/减刑双方的因素——几率是其他法官的2.5倍。
这项研究所准备的专家证词描述了MAO-A基因如何影响杏仁核——大脑中负责控制情绪与学习的部分。
杏仁核也是人脑中所谓“暴力抑制机制”其作用的地方,这个机制的作用是,当正常人意识到其他人正在遭受疼痛或者痛苦的时候,自己也会感到焦虑。然而,那些因大脑发育失常而罹患精神疾病的病人,MAO-A的表达水平更低,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精神病人无法对他人的痛苦做出正常的反应。最终,这份证词主张,因为精神病人的基因与脑和常人不同,因此它们无法经历功能性的道德发育过程,因而无法分辨对错。
然而有趣的是,虽然当看到这些专家证词之后,法官们给犯人减轻了判决,但他们自称并没有将犯人看作是更少拥有自由意志、更少为犯罪行为负责的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如此。“这显示神经科学的证据可能会在‘无意识’的层面上发挥作用。人们认为这并不会影响到他们对刑责的判断,但实际上他们确实受了影响,”斯沃斯莫尔的心理学教授巴里·施瓦茨(Barry Schwartz)这样说到。
他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但并未参与到这项实验中。
很多心理学家发现,基本的责任判定问题是这其中的关键——而同时太多人都对此存在误解。“神经科学对正义理论和司法系统会有何影响,而今大家对此十分关注。焦点之一在于一个激进的观点——神经科学会伤害“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根本概念。”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科学与社会中心主任玛莎·法拉赫(Martha Farah)表示。
“这种观点说,既然我做的所有事情都源于我的大脑,而且我的大脑是基因和生活经历塑造的产物,那么你为什么要我为此负责?难道‘我的大脑让我干了这事’这话不是永远正确吗?”
事实上,先前已经有研究表明,在涉及造成伤害或者行为暴力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拿出神经科学方面的证据,那么和心理学方面的因素(比如儿童时期受过虐待)相比,前者比后者更有助于减轻处罚——尽管现有研究表明,脑部差异实际上就可以由这样的虐待行为导致,并且虐待儿童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要比绝大多数神经生物学因素更紧密。
施瓦茨及其同事在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上,如此描述了他们对于这些研究的发现:这些结果令人震惊。
大脑本身的特质即使和暴力行为只有微弱的关联,也可以让人宽恕犯罪者——其效果要比关联很强的心理因素还要好……与之相反,尽管受到心理伤害的经历,比如童年时受到虐待,经常会引发人们对罪犯的同情,有时甚至会减轻人们对其的谴责;但是人们仍然会将罪犯的行为看作是有意为之的。受到创伤经历折磨的是罪犯整个人,而不仅限于他的大脑。
然而,问题是我们的所有心理和行为都有其生物学原因,哪怕我们尚不完全知道其作用原理。正如施瓦茨所说,当评价一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原因是心理上的还是生物学上的?”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的心理状态,也同时都是生物学状态。
施瓦茨说这项研究“非常好”。他特别指出,当法官听到生物因素影响行为的证据时,法官对罪犯精神病患态度的改变较大,但对最终实际判决的影响则较小。
在听到神经生物学证据之后,法官所援引的减刑因素中会包括“精神疾病让罪犯不那么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条。正如该研究中一位法官的解释:“精神病患者缺少必须的神经元连接去感受共情,这一证据至关重要。这使得以下论断有可能成立——认为精神病患者是某种意义上的道德残疾人,一如其他肢体残疾。”
我们为何施加刑罚?因此,就像施瓦茨说的那样,“如果审判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生物因素就会减少量刑。但如果审判是为了保护社会,那就会增加量刑——因为它暗示罪犯已无可救药。”“我们绝不是在形而上地说什么‘我们都无力去阻止大脑运作的必然结果’,绝不是说神经科学和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不相容。”法拉赫说。“我们做出的是一个更为微妙,但仍旧重要的发现——法官是会被神经生物学方面的证据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