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卖“挠挠”会涉及哪些法律?

作者: 果壳

来源: 果壳

发布日期: 2015-05-06

本文讨论了街边卖“挠挠”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非法行医、无照经营等,并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街边卖偏方,最后打开是俩字挠挠。但是,挠挠真的可以止痒,挠挠又不是药,这个小贩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肯定是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啊。严格说,这个不好用非法行医规制,他也没说那是药啊。当然,在马三立那个时代,没有法律能够规制啊,各类法律还没出台呢。消费者可以以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来告他,或者报警,这家伙蹲派出所肯定没大问题了。

相关法律举栗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根据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要看他是怎么吆喝的了。他要是说“祖传秘方,专治各种疑难瘙痒”。那么,因为里面有治疗的治,就可以认为有暗示医疗效果和药物作用的情节。

但是他不存在诊断行为,所以并不是行医,只是卖药或卖器械。可以由食品药监局通过违反《药品管理法》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他要是说“祖传秘方,可解奇痒难忍,一块钱一份”那么效果范围就并非疾病所致的对象了,就好像头皮按摩可以缓解疲劳,并非针对疾病,所以药监局不可能去管理发店。但是,这样他也还是无证经营,工商局可以管他。

他要是说“祖传秘方,可解奇痒难忍,使用权转让费只要一块钱”那么就不属于经营行为,工商局也奈何不了他。但是,因为他并没有出售任何实物或服务,他卖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这在目前尚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完全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有偿转移使用权。但是,因为该秘方并非此人独创或拥有专利,所以他没有权力出售,合同可视为无效。购买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损失。但是民事诉讼周期漫长花费高昂,为了一块钱……老爷会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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