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智臻公司)的“小i机器人”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其有效性。在这场围绕聊天机器人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苹果公司终于迎来了3年来的第一次胜利。
2012年6月,智臻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侵权诉讼,称苹果公司的Siri语音助手侵犯了它持有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要求禁售所有装载Siri功能的iPod、iPhone以及iPad产品。智臻公司成立于2001年,致力于智能机器人核心交互技术的研发,目前其直接/间接用户在全球已经超过2亿。
该公司的核心产品是2004年发布的小i机器人,这款机器人可以通过语音、短信的方式实现数据库访问以及游戏互动等操作。
在小i机器人问世的同年,上海赢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名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专利申请,这件专利在2009年7月22日获准授权,随后被转让给智臻公司。这也是智臻公司的第一件专利。通过专利,我们可以了解到小i机器人的工作原理。
当智臻公司埋头于小i机器人的开发中时,苹果公司也正在打造自己的语音助手——Siri。Siri最初是一款文字聊天工具,2010年被苹果公司以2亿美元的价格纳入旗下,之后借助Nuance的技术实现了语音交互功能,成为iOS平台的专属应用。
最初,Siri是搭载在2011年发布的iPhone 4S上,仅支持英、法、德三种语言。2012年6月,苹果公司把目标瞄准中国市场,推出了Siri的中文测试版——而这正好与智臻公司形成了直接冲突:小i机器人的iPhone版刚刚在同年4月发布。智臻公司随即将苹果公司告上法院,发起了这场至今已持续近3年的专利战争。
众所周知,专利是对研发成果的垄断性保护。
一旦被授予专利,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否则将面临禁售和赔偿的法律风险。获准专利必须符合一些法律规定。例如,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具有明显的创造性,而且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公开其技术方案。
这些规定的判定标准是:在专利申请提交的当日,同一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不依赖说明书而独立完成该专利方案(即专利方案具备创造性),是否能够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来再现该专利方案(即说明书对专利方案的公开充分)。
由此可见,专利授权的标准具有主观因素,因此并不十分明晰。事实上,2013年3月,在上海一中院的开庭审理中,智臻公司和苹果公司分别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诉专利的评估报告,但两份报告的结论截然不同:智臻公司出示的报告是2012年1月做出的,报告明确认定小i专利有效;而苹果公司出示的2012年10月的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则是专利无效。
由于证据不统一,上海一中院中止了侵权审理,诉讼双方将专利效力问题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审查的焦点是涉诉专利是否充分公开了其技术方案。
根据说明书,专利的核心功能是提供一个具有人工智能的对话系统,让用户可以向机器人下达“命令”来查询信息、做游戏。在专利中,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技术效果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然而,说明书仅仅简单记载“聊天机器人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从而“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此外完全没有给出任何实施方案的描述。基于这些缺陷,苹果公司认为专利公开不充分,应该被判为无效。
对于苹果公司的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深入探究,而是采取了极为宽容的解读。在2013年9月3日做出的维持专利有效的《无效审查决定书》中,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互动游戏的功能。”
决定书做出后,苹果公司选择向北京一中院起诉,要求撤消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在一中院基于同样的理由维持了这项决定之后,又选择向北京高院上诉。终于,北京高院则做出了相对严格的判决,认定专利中既然没有对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利用什么类型的语句与游戏服务器交互、游戏服务器的组成和工作机理进行描述,就“应当被宣告无效”,因此支持了苹果公司的诉求。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北京高院的判决通常就是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按照北京高院的判决,重新审查专利的效力。这几乎决定了小i专利将肯定被宣告无效,这也意味着苹果公司的最终胜诉。
在收到北京高院判决的第一时间,智臻公司表示:不服判决,要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希望最高法院提审,这是智臻公司赢得这场诉讼的最后一丝希望了。无疑,这场诉讼对智臻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技术功能看,涉诉专利与苹果公司开发的Siri语音助手完全吻合。如果赢得对苹果公司的诉讼,这件专利的效力就可以得到法律和市场的承认;以此为基础,智臻公司就有信心挑战带有语音互动功能的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