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不是受害者的错

作者: 钟与氏Darla

来源: 果壳

发布日期: 2015-05-04

校园性侵害是个严重问题,受害女性在高校校园中遭遇性侵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生活阶段。性侵害的定义宽泛,包括未经许可的性接触。调查显示,约80%的侵犯来自受害者认识、熟悉或尊敬的对象。性侵害的受害人容易遭受中长期的身心折磨,包括生理创伤、心理创伤、社会退缩、抑郁等。公众观念中对受害人的不赞成态度和误解,增加了社会环境中的风险。强奸与抢劫一样属于暴力行为,是对受害者个人界线的粗暴入侵。校园性侵害多发生于熟人之间,且多有药物或酒精的参与。重新定义“同意的情形”是降低校园性侵犯发生率的关键。

校园性侵害是个严重问题。在2012年美国学术场所女性联合委员会发布的《校园性侵害:建议政策与程序》报告中写道。报告给出的数据不容乐观:18到22岁女性在高校校园中遭遇性侵害的风险达到其他生活阶段的4倍以上,并且远高于她们那些没有读大学的同龄人。根据对性侵害的不同定义,高校中遭受性侵害(包括意图、实施和完成侵害)的女性比例大约在22%—25%。由于受害人多不愿意谈及或报告此类事件,实际数字可能更高。

此外,这也不是一个“美国才有的问题”——校园性侵害现象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普遍,一项关于美国留学生的研究发现,从美国前往其他国家的留学生中,有19%的女性报告曾在别国遭遇不同类型的性侵害。该类研究对“性侵害”的定义依据不同研究目的和方法而有所差异,宽泛的定义是指“未经许可的性接触,包括尝试性侵但没有成功”。调查显示,约有80%违背女性意愿的侵犯是来自她们认识、熟悉或尊敬的对象。

受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使社会协助与行政干预困难重重。2005-200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侵害来自受害者熟悉和信任的男性;极少数人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或报告校方来约束加害者,其中真正得到重视并对施暴者实施处罚的情形更少。这一报告指出,虽然美国高校存在相对健全的校园伤害事件上报机制,但绝大多数性侵害事件都没有被上报,即使上报了,真正得到主管机关严肃对待的也极少。

和抢劫与人身伤害事故不同,性侵害的受害人看起来更容易遭受中长期的身心折磨。根据女性联合委员会的报告,即时的伤害包括需要就医的生理创伤,中期问题有怀孕、性传播疾病以及不可轻视的心理创伤。性侵害的受害人往往试图回避加害者,她们会选择缺课、转系乃至退学。长期风险则包括社会退缩、创伤后压力、抑郁、饮食障碍、人格紊乱和自杀。

在校园性侵害这类事件中,许多加害者以及一般公众会用后一种理由来为前一种行为辩护,常见的一种说法是“她穿得少就是在表达邀请”,或者“她在酒吧喝醉就应当想到会发生什么”。这种观念的危险之处在于,它假定侵害事件发生是理所应当的,并谴责受害人过于信任这个不安全的社会。

问题在于,一个不安全的社会不会因为每个人都疑神疑鬼小心翼翼而变得安全起来;不信任只会造成更多的紧张和敌意,降低效率、增加冲突,而无助于减少风险。在校园性侵害问题上也一样:只有当女生相信自己不会因为性别受到攻击,才能大方地参加社交、发展健康的人际关系、参与社团建设和学习生活,而不是将每一个男性都视为潜在的施暴者,从而拒绝与之平等、自由、轻松愉快地交往。

这本应是大学生活的常态——维护这种正常状态,谴责滥用这种正常和信任的犯罪者,是每一个社会人的利益所在。从这一点上来说,教育人们如何回避风险,和惩罚犯罪者、避免归责于受害人是同样重要的:前者是为了使个体避免现实风险的伤害,后者则是为了减少整个社会环境中的风险。强奸与抢劫一样都属于暴力行为,是对受害者个人界线的粗暴入侵,是使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达到制服受害者的目的。

但是现实发生的强奸并不总是包括肢体暴力的部分,尤其是在高校校园,它更可能以一种和缓的方式出现,以至于受害女性虽然意识到了身心受创或不快,但是并没有将其归类于性暴力,而施暴的男性则可能完全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有什么问题。

亚利桑那大学的研究者玛丽•科斯在一次采访中提到,约7.7%的受试男性承认曾使用物理手段强迫约会对象,但几乎无人认为这是性犯罪:他们的行为没有消极后果,没有惩罚,也没有羞耻感——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会使人们在最后关头产生退缩。她指出,大学男生中存在攀比性伴侣、掌控性权力的风气,以及男性本身对于去人格化性行为(指忽略或无视伴侣人格,将其视为无人格的泄欲对象)存在偏好,这提高了校园的环境风险。

在校园性侵害中,使用武力强制违背受害者意愿实行强制侵犯的情形约占三分之一,这一数据在不同研究中基本相近。除此之外,校园性侵犯多发生于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形,约一半的事件有药物或酒精的参与。长久以来,“沉默即同意”,“不明确拒绝就是同意”这样的看法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女性的拒绝被普遍理解为矜持害羞,半推半就。这时候男性的主动会被看作知情懂趣的加分项。

正是这种有意扩大的同意让本来处于灰色地带的各种性行为成为合法,比如约会强奸,当事人醉酒或者服药而无法自主决定,当事人因为有求于施暴者而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等。如果我们希望降低校园性侵犯的发生率,那么就需要对“同意的情形”重新定义。男女双方都应该明确,只有当事人在能够自主做决定的情况下,主动明确表示出的同意才被视为同意。

而且这种同意只对应当下这一次性行为,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你需要再次询问;情侣关系或者夫妻关系不代表其中一方有权强迫另一方发生性行为;在进行过程中,之前的同意也可以变为不同意,比如女性要求使用避孕套,而男性不愿意,那么此时女性要求收回之前的同意,终止性行为的要求也应该被尊重。

UUID: e2d05284-3c5f-4215-8ffa-07281028049e

原始文件名: /home/andie/dev/tudou/annot/AI语料库-20240917-V2/AI语料库/果壳公众号-pdf2txt/2015/2015-05-04_校园性侵害:不是受害者的错.txt

是否为广告: 否

处理费用: 0.00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