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模仿还是抄袭?法律人帮你捋清楚

作者: vipfavor

来源: 果壳

发布日期: 2015-03-19

本文通过分析两个案例,详细解释了临摹、模仿和抄袭在法律上的区别,并讨论了从平面到立体、从三维到二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文章还特别提到了“义形复制”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司法定位,最后总结了抄袭与复制的区别,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声明:由于手上缺乏有意思的案例,特向小编求助,求之不得,我就在网上瞎搜索,发现一个挺悲催的经典案例。以下案例所引用的视频分别来自酷6视频,所引用的视频、图片版权归著作权人或权利人所有,本文引用之目的仅为评论案例所需。

案例一,2013年,某高校学生根据中国历史题材《霸王别姬》改编而成一部二维动画短片,名为《虞美人》,经由网络发表而被公众所熟知。

由于该动画短片颇有国画风范、制作精美,而被网友转发微博、推特,很是红火了一阵子。不过,好景不长。截止今时今日,网络上已有评论《虞美人》涉嫌抄袭的扒皮贴不下数十种版本。有人指出《虞美人》涉嫌抄袭日本动画“浪客剑心之追忆篇”片段、电影《英雄》片段、电影《铜雀台》片段、某广告片片段等多达数十个镜头和画面。

案例二,200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两被告生产、销售Q版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产品行为构成对原告版权侵犯为由,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由冠福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

分析:案例一、案例二所述的都是结果。接下来我们进行分析:其中,案例一没有涉及到商业使用,因此其结局只存在网友们所评论的“道德压力”,没有原告和被告的角色。据悉,迫于网络上的舆论压力,该动画短片的作者被取消毕业设计的获奖资格,现在某公司从事3D建模工作。这个案例里存在着多个著作权上的争议问题。

一,所谓的抄袭是否在著作权的复制权范畴内?二,抄袭是否就是著作权意义上的盗版?三,从立体到平面,从三维到二维的著作权在我国如何进行保护?而案例二涉及商业使用,其经典之处在于该案例涉及从平面到立体、从二维到三维的著作权纠纷。因此,我们想要讨论的是:“义形复制”是怎么回事?我国司法是如何定位“义形复制”?

先讲一些定义:所谓的“义形复制”指的正是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也有人将它定义成抄袭。因此,有必要首先来了解一下抄袭和复制的概念。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复制,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临摹和模仿基本上都属于无法律责任的抄袭,而复制就有法律责任了。这个就是区别。其次,超过一定的尺度,临摹和模仿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来说,抄袭包括有临摹、模仿和复制,但复制并不等于抄袭,复制只是抄袭的其中一种形式。

临摹就是对原作的仿制,通常是出于纯个人、非商业性质的使用,除非恶意歪曲原作,一般不属于侵犯原作的著作权;相反,如果出于商业目的的“临摹”,则就是属于复制的范畴,涉嫌侵权(具体为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模仿也是对原作的仿造,模仿与临摹的区别是,临摹是转换作品的表现形式,如,原作是照片,仿制品是素描画。模仿则是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俗称“抄袭创意”或“微创新”。即对作品表现形式中的构成要素进行模仿。

复制这个概念就非常简单了,即完全相同的照抄。唯一可能令人有所疑惑的地方是色彩与原作有明显差异的复制品是否属于盗版?毋庸置疑,绝对是。就图片而言,人物(包含人和物、风景等)、构图是著作权对比鉴定的关键点,色彩仅为参考因素。

综上所述,抄袭包括有临摹、模仿和复制,抄袭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如,临摹和模仿。复制包含完全相同和大部分相同,但不包括临摹和模仿。因此,抄袭的作品并不一定就是盗版。

由于篇幅问题,在此不罗列我国知识产权和法律业内对“抄袭”的相关争议言论,仅总结某前国家版权局局长的部分意见,大致内容是说,限于我国整体文化事业的水平,应适当放宽对著作权中“抄袭”行为的尺度。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后,在“复制权”的定义里删去“临摹”两个字,而“模仿”是从来都不会出现在各国《著作权法》法典之内。由此可见,抄袭创意并不违法,虽然这会让原创作者感到不舒服。

鉴定:如图所示,《虞美人》动画短片中的片段与被引用的日本动漫“浪客剑心之追忆篇”片段、电影“铜雀台”片段涉嫌抄袭的对比图。上图所引用的截图,通过比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人物动作相同;2)构图结构相同;除此以外,该动画短片的色彩、主题、剧情、画面风格、人物造型均与原作差异较大。绝大部分网友一致认为是抄袭之作。严格来说,该作品确属抄袭行为,尤其是本文所述的模仿。

但是,该作品属于动画短片,其核心表现形式并非图片上是否构成侵权,而是动画短片的剧情是否与原作构成雷同。那么,答案是“不”。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虞美人》是一部原创动画作品。

解决方案:本期实质上讲的是抄袭与复制的区别,这一概念对下一期要阐述的“义形复制”是一个重要的前置知识点。如上分析和鉴定的结论来看,《虞美人》中的画面以图片美术版权的方式与原作比对,不属于侵犯原作著作权的行为,以动画短片的作品版权方式与原作比对,仍然不是侵权行为。但确属抄袭行为,尤其是模仿的行为,且模仿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合理借鉴的范畴,是合法行为。

注:模仿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主要特征是它有进行再创作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复制。“万有青年养成计划”是果壳网的青年资助项目,承诺每年投入不少于3万元资金、全程咨询、监督实施和宣传推广等支持,来帮助至少6名创意青年实行并分享一份基于兴趣的梦想计划。你需要的,是踏出梦想的一小步,希望这点小小的支持能给你一个机会去尝试真正感兴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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