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死亡视为可怕之最恐怕是世界上各个民族所共有的文化和生活观。蝼蚁尚且偷生,何况人?因此好死不如赖活一直是各种文化所固有的价值取向,但是也有例外。荷兰人是第一个把选择死亡的文化和观念落实在了行动上。荷兰人的死亡哲学和文化观点是,没有生命质量的生存反而不如解脱痛苦的死亡更有价值。在死亡上,90%的荷兰人认为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包括何时死亡,以什么方式死亡。
所以荷兰人是世界上最先提倡并身体力行安乐死的民族。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荷兰的安乐死就已经为世人瞩目,因为有很多人悄悄在医生帮助下进行安乐死。到了90年代,几项大规模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重症病人,如癌症、老年性痴呆和一些无法治愈的遗传病患者都表示过愿意选择安乐死。据调查,出于避免法律麻烦,荷兰每年有60%以上的安乐死没有向医疗和司法主管单位报告。
基于大多数公民的要求和对生命既尊重又有选择权的态度,荷兰参众两院一直在寻求立法,以使安乐死合法化。但是直到2000年11月28日,荷兰议会才以104票对40票的表决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而这一法案其实就是以前多次酝酿并要求公布实施的法案。它包含的总体原则有几方面。
一是安乐死必须由病人多次自愿提出;二是必须由医生证明病人有无法忍受的病痛,但是医生无权主动向病人提出安乐死;三是病人的要求必须获得由一名医生、一名律师和一名伦理学家组成的监督小组批准;四是执行的方式必须是仁慈的和恰当的,不能让病人遭受痛苦。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当然也有引起争议的地方。例如,该法案规定12岁(含12岁)以上的人就可以自己要求安乐死。一些专家认为这一年龄要求太宽泛。
选择安乐死不是鼓励死亡,也不是以死亡来威胁他人和使亲人痛苦,更不是谋杀。相反是对死亡的一种理解和顺应死亡,就像顺应生一样,只不过生不可选择,但死亡可以选择。正因为可以选择死亡,就可能选择高质量的生命,也更深刻地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的人道关怀,也是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荷兰人为“出生不由己,道路可选择”的文化模式提供了深刻的延伸—死亡亦可以选择,而且以“好死胜过赖活”替代了“好死不如赖活”的文化观。
无论人们是反对还是赞同,都不可否认,荷兰人对生命的理解和处理的确领世界风气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