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服务业:合法买卖,还是社会顽疾?

来源: 果壳

发布日期: 2014-02-18

性服务业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多种法律态度,从完全禁止到完全合法化不等。支持合法化的观点认为这有助于保护性工作者和公众健康,而反对者则担心这会导致社会问题和犯罪增加。

性服务业,即个人提供性服务换取报酬的活动,大概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几个职业之一了,但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一直都

很低。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这一职业的态度在一些地区稍有变化,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今天,世界各个地区对于性服务业的态度无外乎以下几种:

完全禁止,视为违法甚至犯罪,司法机关会采取措施主动打击;

部分禁止,即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允许其存在;

法律不允许,但司法机关采取容忍的态度,一般不会主动进行打击;

只处罚购买性服务的一方,不处理性工作者;

完全合法化,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合法存在。

这些看似复杂的规定背后,也隐藏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权衡。

违法,还是犯罪?

实质性完全禁止性服务业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中国、伊朗、埃及、菲律宾、韩国等国),以亚洲国家居多。但在这

些国家或地区中,性服务业并非完全消失,相反,可能保持了相当大的规模,只是处于地下运行状态,司法机关会不定期

的对这一行业采取措施加以清理。

上述国家或地区,几乎都将组织、容留、强迫他人从事性服务的行为视为犯罪加以制裁,但对于性工作者本人,则有很大

区别:

在一些国家,比如中国,性工作者自己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治安处罚(拘留、罚款等)。

在另一些国家,比如沙特、菲律宾和伊朗,则将性工作者也视为罪犯,依照当地法律予以严惩,女性性工作者面临坐牢甚

至被处决的危险。

“个体户”还是开公司?

在部分禁止性服务业的国家和地区(英国、法国、新加坡、丹麦、芬兰、意大利、捷克、加拿大、巴西、哥斯达黎加、阿

根廷、印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绝大多数都规定有偿性服务本身是合法的,但与其相关的营业则为非法。

换句话说,性工作者自己招揽客人、服务并收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某人将性工作者组织起来,提供专门的场

所,投放广告、集中管理、集中收费,或者专职从事性服务的中介业务,则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单干合法,开公司违法”的规定,虽然有些别扭,究其立法本意,恐怕还是为了限制性服务业的整体规模,避免性服

务托拉斯出现。因为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不至于发展到“繁荣昌盛”的地步。同时,不允许性服务企业的存在,也是

为避免有组织犯罪插足这一领域,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与上述两者不同,为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认定违法,但不实质性打击”的态度,消极的控制性服务业的总体规

模。比如,在泰国和日本国,有偿性服务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

然而,泰国的性服务业相当繁荣,甚至有不少国际友人为此不远千里前来体验服务。2004年,朱拉隆功大学缇娜卡

(Tinnakul)教授发表了研究中,估计泰国有超过280万人从事性服务业,其中有80万是未成年人。而当地的司法机关对这种

现象显然心知肚明,却很少听到有大规模清查的新闻。

日本虽然在1956年就宣布提供、购买性服务皆为违法行为,但并未规定对这种行为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措施(但开设性场

所、提供中介服务是有明确罚则的)。同时,提供各种档次的性服务场所却是遍地开花,“应召女郎”、“援助交际”、“土耳

其浴”(异性助浴)等名词的走红就是一个体现,更不用说日益繁荣、走向世界的动作电影了(日本把成人电影也视为风化

行业管理)。

此外,有些国家对性服务行为虽有处罚但力度很轻,比如俄罗斯,最高也只是处以2000卢布的罚款(约合348元人民

币),并没什么威慑力。

还有些地区,把性工作者和她们的客户分别对待,仅认定购买者违法,而不处理性工作者,如冰岛、挪威、瑞典等,即把

性工作者视为弱势群体,不再予以处罚。

完全合法吗?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承认性服务业的合法化地位,不但允许个人从事该行业,也允许成立相关的企业,如荷兰、德

国、巴拉圭、美国的内华达州(其中几个县例外)、瑞士、希腊、土耳其、墨西哥、奥地利、新西兰等。

只是这些将性服务业合法化的国家及地区,对这一行业也制定了诸多限制,通常都要求性工作者领取执照(非法移民通常

不被允许)、性服务企业特许经营、性工作者必须成年(通常为超过18岁,有些国家,如荷兰则规定是21岁)、禁止强迫

或劝诱他人从事此行业、必须在规定定区域内进行性服务等等。

务实之举,还是潘多拉的盒子?

性服务业是否应该合法化,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极大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打击性服务业,只能让其转入地下致使更难将其根除,而检查登记在案的性服务企业,比地毯式的搜查个体性工作者要容易得多。同时,相对于零散的个体从业者,集中式的性服务企业更有助于保护性工作者,使其免遭顾客和犯

罪组织的不法侵害。更重要的是,合法化会让性工作者生活得更有尊严,也更乐于使用安全套,避免了性传播疾病(如

AIDS和HBV),对于公众而言是个更安全、更便宜也更合理的选择。

反对者则认为,性服务业合法化,从本质上物化了女性。另外,黑社会组织往往会渗透其中,产生更多的强迫从业,并将

她们的大部分收入被组织者收走作为保护费。这个闸门一旦打开,性服务业繁荣起来,司法机关的检查要么流于形式,要

么就不得不花上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完成,对公众而言是个无谓的负担。至于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在性工作者中开展宣传就

能促进,未必需要合法化作为前提。

两方面的意见似乎都有道理,而荷兰作为性服务业合法化的先驱,有着自己的答案。2008年,时任阿姆斯特丹市长的科恩

宣布,将采取赎买政策以关闭该市近一半的“红灯区”。原因就是,这些区域发生的刑事犯罪直线上升,致使当地治安严重

恶化,为维持该地区的秩序与安全要配备大量警力。阿姆斯特丹市已经不堪重负。

实际上,2007年,联合国毒品控制与犯罪预防办公室(UNODC)就在一份报告指出,近十年来,荷兰已经成为跨国人口贩

运的重点目标,大量来自于东欧和东南亚的女性被非法运输至此,被迫从事性服务业。她们往往被收走护照并被严密监

控,由于不会当地语言,要逃出魔窟并非易事,而警方若无确切证据,也不会经常性的搜查这些性服务场所。为此,荷兰

立法规定,每一个性工作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并领取一个带有照片和注册号的证件,在从事交易时,必须向顾客出示该证

件,但并不能保证每位顾客都遵纪守法。

还有未成年人被逼从事性服务业的问题,虽然性服务业合法的地区也禁止这种事情,但行业的高度繁荣,使得那些有特殊

癖好的顾客更方便去找到此类资源,间接导致不幸的发生。

总之,性服务业合法化,恐怕还是需要相当谨慎的。除非有足够多的司法资源,有较好的法制基础,有可靠的管理方案,

否则开禁带来的就可能不是疏导,而是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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